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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檢附3日內陰性證明 律師王捷拓:技術性問題無違憲 - UDN 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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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冬專案自12月起實施,要求包含國人的所有入境者,皆須檢附3日內核酸檢驗陰性證明,多名立委質疑此舉違憲。台中律師王捷拓認為這是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,若無造成民眾重大不便、遵循困難,自然沒有違憲的問題。

律師王捷拓(台中高分檢前檢察官)的見解如下:

一、本件雙方最主要的爭議點在於:衛服部所要求秋冬專案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旅客搭機時應配合出示新冠肺炎核酸檢驗報告;並依同法第17條第1項、第59條第1項、第3項及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規定,請航空公司於境外旅客登機前檢查該項檢驗報告等乙事,是否有違憲的爭議。

二、而其中主要爭議又在於衛服部的前開要求是否符合「法律保留原則」,而該原則若有違反即有違憲之虞。因為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,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應該受保障。單惟並不是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: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,憲法第8條規定即較為詳盡,其中內容屬於「憲法保留」之事項者,縱令立法機關,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(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),但如果是憲法第7條、第9條至第18條、第21條及第22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,則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,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
不過,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,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,應視規範對象、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:例如在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,必須遵守刑法罪刑法定原則,一定要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(憲法第8條);如是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,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,不過可以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,但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;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,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,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,尚非憲法所不許。

三、傳染病防制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:「主管機關對入、出國(境)之人員,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,並得徵收費用: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,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。」。因此衛服部要求提出前開證明,就是根據這條規定來的,這規定當然對人民的權利有所影響,但確是有法律的規定及授權。

四、衛服部跟據這個授權所發的行政命令是否違憲?那就又要推回傳染病防制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是否符合「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,但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」,及是否屬於「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」。衛服部目前立場當然是認為這是一個「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」,發布目前的命令為必要之規範,雖然會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,也不違憲。

五、目前新冠肺炎傳染性強、肆虐嚴重,稍有不慎當然會造成國家重大麻煩,國家援引前開法律為行政命令,似乎比較像是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,若無造成民眾重大不便、遵循困難,自然沒有違憲的問題。

六、不過是否違憲當然不是行政機關說了就算,民眾如過在此措施後認為權益受損,自由受限,當然就有利用各種方式聲請釋憲的權利,如有提出當然就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來做成解釋了。

七、目前這個命令,民眾認為麻煩嗎?是否認為權利受重大限制?願意配合政府積極預防重大疾病傳染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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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28, 2020 at 06:19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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